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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5-11-13

2015.11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的设备管理工作,规范设备管理行为,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备,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达到1000元及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各种设备、家具等。

单价未达到1000元的耐用低值设备,单次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亦列入设备管理。单价达到200元及以上,单次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5万元的低值设备,按照低值品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部门使用各种经费购置的各类设备。接受外单位捐赠、调拨,以及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均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以下称“资产处”)是负责学校设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资产处和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校国资委”)的领导。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规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条 学校设备管理工作坚持设备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设备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四结合”原则,按照设备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

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设备预算的申报及审批、设备的采购和验收、设备的登记和经费结算、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管理、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设备的报废及处置等。

第二章 设备预算的申报及审批

第六条 按照设备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应严格加强设备预算管理。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和学校工作安排,各部门应科学编制设备预算,按时申报。学校按照有关程序对各部门提交的设备预算进行审核、审批。经学校审批同意的设备预算是部门进行设备采购的依据。

第七条 每年11月份,资产处组织全校下一年度的设备预算申报工作。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设备管理系统按要求完成预算申报。各部门申报的设备预算应详细注明拟购设备的名称、数量、单价、经费来源等。涉及节能设备的,各部门在填报设备预算时,应优先选择同类设备中的节能产品。

每年5月份,资产处组织全校本年度设备预算的调整工作(以下简称“中期调整”)。中期调整工作参照年度预算申报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经费的幅度原则上控制在部门年度预算批准额度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特殊情况通过内请方式另行报批。

学校公共设备预算的申报由后勤管理处(以下称“后勤处”)负责。

低值设备不纳入设备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在预算申报(含中期调整)前,应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加强对拟购设备的调研与论证工作。对于单价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另须提供部门院务或处务会议的相关决策材料及不少于3名专家的论证意见。

按设备用途,涉及实验室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化设备等的预算申报,各部门还应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管理部门)意见。按经费类型,涉及修购、长效机制、“211”等专项经费的设备预算申报,按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于各部门提交的设备预算,资产处结合预算申报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提交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视情况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审批、审定结果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发布。经发布的预算项目称为“预算内”项目。

第三章 设备的采购和验收

第十条 各部门应按照“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全面规范设备采购工作。对于预算内设备的采购,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预算控制范围内适时安排采购工作,不得超预算采购。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进行设备采购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是指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相关的政策、信息及集中采购目录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

第十二条 根据采购设备金额和类型的不同,其采购方式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采购设备金额达到招标限额(单价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部门须向学校招标办提出采购招标申请,由招标办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完成采购工作。

(二)采购设备金额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中关于协议供货或网上公开竞价的要求进行采购。

(三)采购设备金额未达到招标限额的,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如单价或批量采购经费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部门须执行内部比价程序,做到“货比三家”,并形成书面比价材料。

第十三条 经过规定的采购程序选择了合格供应商之后,采购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办法,及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在合同用印审批时,采购部门应随合同附上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协议供货采购确认单、内部比价等材料。

第十四条 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完成设备采购工作。采购设备到货后,采购部门应按照学校有关设备验收的管理办法及时组织设备验收。

采购设备金额在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验收工作由采购部门自行完成;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验收工作由采购部门协同资产处、招标办等相关职能部门与专家共同完成。

对于受赠、受让的设备,设备接收部门同样应按照学校有关设备验收的管理办法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未列入预算内的设备采购需求,采购部门须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部门通过内请流程向资产处提出申请;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部门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审议。经学校审议通过的预算外设备采购事项,参照预算内设备的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各部门采购设备涉及进口产品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进口产品的采购论证工作。对于进口产品的采购方式,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从严审批。

第四章 设备的登记和经费结算

第十七条 按照设备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为真实反映设备账、实信息,各部门应在设备验收工作完成后,按照学校设备登记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设备登记的基本信息包括设备的名称、数量、价格、经费来源等内容,设备登记时应提供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验收单、购货发票等材料。涉及需安装、需审计的采购事项,采购部门在提交设备登记时还应同时提供设备安装项目的审价、决算等材料。

受赠、受让设备登记时,接收部门还应提供受赠、受让相关材料。

对于经学校审批同意的预算外采购项目,登记时还应提供相关的审批材料。

第十九条 设备登记工作完成后,资产处在采购部门提供的购货发票上签章确认,并统一制作设备“标签”交与采购或使用部门。采购部门凭资产处签章确认的购货发票至财务处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 低值设备购置后,采购部门须凭购货发票及相关材料,及时到资产处办理低值设备登记。未办理登记的,采购部门不得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五章 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设备管理“三级责任制”,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确保设备的安全与完整,切实满足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落实从部门负责人到设备管理员再到设备使用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切实负起对部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各部门应配合资产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设备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做到设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设备标签管理。设备标签是记载和证明设备“身份”信息的唯一标识,伴随设备从购入到报废的全过程。设备标签由各部门设备管理员负责粘贴和管理。部门设备管理员应确保设备标签与设备实物一一对应。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设备管理员应重点做好设备管理系统中本部门设备的信息维护工作,及时更新系统中设备“使用人”、“安置地点”等信息,加强对本部门所有设备信息的检查与完善,确保设备信息的准确与完整。

部门设备管理员发生变更时,新任设备管理员应与前任做好交接工作,并切实承担起对本部门设备的管理责任。相关交接材料经双方签字确认、部门认可后报资产处备案。对未办理交接手续或工作交接不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部门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设备清查工作。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设备清查制度,对本部门所有设备做到每年至少清查一次,清查结果应及时报资产处备案。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情况,资产处核实后按照资产盘盈、盘亏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单位价值较高或便携式设备,各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与维护,确保设备安全。

对于离退休、辞(离)职、长病假等原因需要长期(一年以上)离岗的人员所使用和保管的设备,相关人员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自己保管的各类设备,部门设备管理员同时配合做好有关设备的收回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发生以下三种情形需要对设备进行校内调拨时,相关部门间应做好设备调拨工作。

(一)校内人员发生跨部门岗位变动时,一般按照“设备随人”的原则将其常用办公设备调拨至新岗位、新部门。

(二)发生校内机构调整时,相关部门应按照调整后的机构职责做好设备划分、确认工作,按照“设备随部门”的原则将有关设备调拨至新机构、新部门。

(三)学校因调整校园规划、优化资源配置等原因,需要对部门所属的一些大型、特殊、闲置设备等做出直接调拨安排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经设备调入、调出部门共同协商同意的各类设备调拨事项,双方部门可自行完成相关设备实物的转移、交接工作。同时,设备调出部门应通过设备管理系统打印设备“调拨单”,经双方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提交资产处备案。调拨设备的保密工作,由设备调出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按照低值品方式进行管理的各类低值设备,由各部门自行规范管理。各类低值品在购入使用的第一年内,纳入设备清查范围。

第六章 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做好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确保本部门所有设备的日常运行处于良好状态,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各部门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公共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后勤处组织实施。

各部门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在部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中列支。公共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在公共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中列支。各部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各部门向社会购买设备维护、保养服务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须履行校内招投标程序。各部门将设备委托社会服务机构维护、保养时,应做好设备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在发生设备维护(改良)支出时,如达到规定限额(超出设备账面原始价值20%且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设备增值登记。

第七章 设备的报废及处置

第三十二条 对于设备报废及处置工作,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各部门在报废及处置设备时,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与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规报废、处置设备,防止设备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开展两次设备集中报废工作。各部门报废设备需经过部门申请、专家认定、学校审批、实物回收与处置等规定程序。经学校审批同意的设备处置事项,资产处还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于部门申请的拟报废设备,资产处组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报废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经鉴定符合报废标准的,资产处将统一组织报废设备的实物回收工作。各部门在交回报废设备前,应做好有关涉密设备的脱密工作。

报废设备回收后,资产处将设备清单汇总提交学校会议进行审批。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资产处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废设备处置的报批报备手续。报批报备工作完成后,资产处协调财务处完成报废设备的账务核销工作。报废设备实物的处置,由资产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完成。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对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自觉对照学校设备配置、使用和管理绩效考评的有关办法,全面加强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各项设备管理工作中,任何部门和个人涉及违纪、违规情形的,情节较轻的提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执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使用和管理的实验室设备,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中心负责。有关实验室设备的数据统计与上报工作,统一由学校实验中心完成。实验中心对全校范围内的实验室设备负有统一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财经大学设备管理办法》(校发[2010]1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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